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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声观察 | 《家庭教育令》如何教育家庭?

来源:湖南教育新闻网-红网 作者:曹鑫宇 编辑:韩阳 2022-06-20 14: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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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育新闻网报道 记者 曹鑫宇

“希望你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少年法庭)副庭长彭星将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递给了失职监护人西西母亲。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起,长沙、深圳、武汉、上海、济南……全国各地法院陆续依法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这些命令的发出意味着什么?

各地陆续出台《家庭教育令》

“这是妈妈,这是我,这是爸爸。希望我们永远在一起。”8岁的西西一边给床上3个娃娃盖上被子一边说着自己的愿望。西西还曾画过一幅画,画上,她和爸爸妈妈开心地在一起爬山。

2020年8月10日,西西的父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西西由母亲抚养,西西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个月后,西西母亲再婚,带着西西搬入新的出租屋,有两三个星期未送西西去上学。而西西父亲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西西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西西父亲未和孩子居住在一起,西西只由保姆单独照护,西西母亲也只是周末将女儿接走。

西西父亲认为离婚后,西西母亲未能按约定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西西母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西西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2021年10月27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西西父亲与被告西西母亲的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西西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鉴于西西表达出更愿意和母亲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法院判决驳回西西父亲的诉讼请求。但对西西母亲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失职监护人西西母亲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令》,便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其中一项很具体、很实在的司法举措。

继长沙之后,全国又有其他省市也陆续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各地协调联动法院、学校、社区等,汇集各方面的力量,帮助父母家庭走上正轨,真正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专治“不合格”家长

“西西现在和母亲两个人一起共同居住,成绩有了大幅度提升,性格也开朗许多,与同学相处也融洽许多。”作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承办法官,彭星开心地向记者讲述西西这几个月的变化。

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这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中,《家庭教育令》明确规定了西西母亲要多关注西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西西的详细状况;裁定西西母亲与西西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是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失职的行为作出一种否定性评价,基于该评价依法纠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失职行为。”彭星介绍,《家庭教育令》让“依法带娃”拥有了更明确的实践与空间,并向“不合格”家长给出了具体性的整改措施和方案。

在彭星看来,该令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那么,如何保障《家庭教育令》的落实,如何长时间督促父母进行自我纠正?

“我们现在都是由承办法官跟进义务履行人履行义务的相关情况,法院也已经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并取得支持,由区政法委牵头,联合妇联、团委、教育局等相应部门进行联合发文,完成《家庭教育令》的执行闭环。”彭星说道。

彭星现在每个月会与西西母亲电话联系一次,进行相应指导,并了解西西的具体情况。还会到家中回访,查看西西的精神与学习生活状态,全面跟进《家庭教育令》的实际履行情况。

另外,在《家庭教育令》裁定失效前,西西本人或密切接触西西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西西母亲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今自命令发出已有5月余,在《家庭教育令》的指导下,西西母亲正逐步向“合格家长”靠拢。

“理”与“力”相结合

《家庭教育令》的发出,警示、教育大众要“依法带娃”。

“《家庭教育令》是‘理’和‘力’的结合,既要以引导、纠偏为主,也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家庭教育令》中规定的责任追究条款,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探索增加家庭教育令的刚性因素,在保障‘理’的基础上强化‘力’的一面。”彭星说。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有隐蔽性、有私密性,法律不太适宜过于深度介入一个家庭的家庭教育,除非已经对儿童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或有受损害的威胁。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就是基于已经存在损害的结果即对儿童造成了实质损害,并存在损害扩大的威胁。

中南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斌表示,从多地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来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有了切实可行的路径,很好地起到了“干预”“引导”家庭教育的作用。但这些案件对失职监管人情况的认定被动地来源于案情本身,并不是“主动”发现进行干预。

而就这一问题,彭星也曾不断思考,她提出,是否能构建家庭教育令的申请制度?

“被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能充分履行其监护、教育职责,损害到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其本人或监护人以外的其他近亲属、密切接触单位可向法院提出家庭教育令的申请。”在彭星的思考里,申请将以书面申请为主,口头申请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名或捺印。法院依申请作出相应审查,如果确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禁止性规定,或怠于承担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情况的客观情况,依法应予以纠正的,针对具体问题发出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令》。

“不当的家庭教育行为更多地‘隐藏’在社会各个角落,真正要让法律落实、起效,还有待建立起学校、社区、社会共同的监管机制,能够更直接积极地运用在各个家庭之中,推动家庭教育的规范发展。”李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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