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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各国怎样做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彭佩 2019-07-23 09: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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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一个个不同的学生,听之任之,老师于心不忍;管之束之,家长于心不安。从何寻求一条平衡发展之路?社会、教师、家长需要联合起来,开个“药方”,对症下药,把握剂量,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上作出新探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关于教师惩戒权,国外曾陷入窘境,也在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并约束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在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在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而在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这些规定,不论在哪个国家都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

当然,各国案例也提醒了我们一个严峻的问题:在惩戒权回归后,对教师的监督权,又该交予谁手里?

英国

强调惩戒合法性与家校沟通

在英国,学生不良行为已是家长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继埃顿学院院长体罚学生的丑闻曝光之后,许多家长纷纷站出来抵制教师体罚学生。此后,对体罚的禁止范围从学校扩至家庭中。一度喧嚣的体罚教学得到抑制,但教师的权力也被全面抑制,教学问题层出不穷,问题学生也越来越多。

据报道,英国每天有近1000名儿童因虐待和斗殴而停学。持续的破坏性行为占中学生被学校开除案例的近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的儿童在学校受到霸凌,对教职员工的攻击更达到了5年来的新高。同时,四分之一的教职工被提出了虚假指控,六分之一的教职工被学生家庭成员提出虚假指控。于是,英国40多所学校的教师以及部分家长联合起来向国家高等法院提起申诉,集体要求恢复体罚。

为此,政府承诺出台法律赋予教师惩戒权,并会对教师惩戒不规矩学生行为的管理方式做出明确界定,并且教育部对学校和教师处理此类行为颁布了明确的指导方案,规定了政府机构、校长和教师在行为和纪律方面的作用和责任。核心条款如下:教师有使用合理武力的法律权力;他们可以使用武力将扰乱课程的学生带走,或阻止儿童离开教室;学校负责人可以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搜索学生物品,包括酒精、非法药品和被盗财产;校长有权对在校外和学校时间之外行为不当的学生进行管教;学校必须采取措施,处理校内外的霸凌行为。该指南还保护教师免受恶意指控:校长可以暂时或永久地驱逐那些提出虚假指控的学生,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学校认为学生已经触犯刑法,则警方可介入;对于被指控原本可以用其他途径,但使用武力解决问题的教师,学校不应该自动停他们的职等。

另外,《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中规定学校必须每年告知家长各自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准则,并且要求家长在学生行为要求中签字,目的在于让家长了解学校的管理方式,并得到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双方合作教育学生。由此可见在使用教师惩戒权时,首先需要政府和学校、学校和家庭之间的沟通,二者之间达成统一意见时再进行合作,是保障教育的统一性的前提。

美国

细化惩戒类别,施加软性惩罚

美国学校的教师既大又小。

所谓“大”在于教师拥有自己的教室,美国的中小学生没有固定的教室,上什么课需要到任课教师的教室去。然而对于违纪学生的惩戒,他们的作用却很“小”,他们多数是口头提醒并没有直接惩戒的权力,只有将情况上报学校后等校方决定。

那么学校又是如何惩戒的呢?总的来说,主要是通过学生、老师和家长之间的互动,辅之以让学生冷静并“剥夺”和其他学生活动的软性惩罚。当然,如果问题严重,学生则面临停课、学业不及格、强制转学、开除以及向执法部门和其所申请大学报告的处罚。

每个学校一般会根据所在州和学区的指导意见制定各自的惩戒守则并告知学生。例如,特约记者家附近一所蓝带(即美国全国重点)中学,就是根据近120页的加州教育条例,制定了50多页的学生守则,并在该守则中详列了学生和家长需要注意的各种事项,以及违反后所面临的惩戒。其中,在学业上,主要是针对学生在作业和考试上可能存在的欺骗和抄袭行为。学校将这些学术不诚实行为分为三级:课堂和课后作业、考试作弊和抄袭、篡改/涂改学校成绩和记录等。在惩戒措施上又针对初犯、再犯和三犯。最低级惩戒包括老师和学生谈话、课后一小时单独留在课堂做作业、作业成绩为零分以及学校通知家长等;最高级则为学校和执法机构联合调查、停课5天,学期成绩不及格、学校老师与学生和家长开会、转学或建议开除、与学生和家长签署学术诚信合约、向学生申请的大学报告等。学校制定的惩戒主要针对以下四大类: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对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对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及活动的损害以及对学校和教职员工的不尊重等行为。

美国学校还会细分这四类行为及其相应的初犯和再犯处罚。比如对他人造成损害行为,又可分为赌博、戏弄、霸凌、骚扰、胁迫、网络霸凌、恐怖威胁、打架、随意使用武力、威胁学校教职员、攻击学校教职员、仇恨暴力行为、性攻击和性骚扰等。

当然,如何让惩戒更人性化也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一位中学校长曾讲过一个案例:在上世纪90年代时,美国学校不允许学生在校园里戴帽子,但她发现一个女学生前一晚来不及编好辫子,又碍于面子和怕笑话,只好冒着被学校处罚的风险戴帽子去学校。这位校长了解事情原委后告诉学生和老师,这个孩子这天可以破例戴帽子,因为她给予了该学生特别的批准。这位学生后来再没有因为没编好辫子而违反校规戴帽子上学。

正如这位校长事后解释,“惩戒不应是简单的处罚,它更应是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日本

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

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根据教育需要,校长和教师可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时间、环境、惩戒形式等综合判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例如殴打、脚踢、扇耳光、打脑袋等),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例如长时间站立、不允许上厕所、不让吃饭等),则属于体罚。只要不是体罚,如若教育需要,教师则拥有惩戒权,例如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允许出去吃饭,并且时间不会长到给学生身体带来痛苦);课堂中在教室内罚站;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等。此外,当学生之间发生斗殴或学生对教师施加暴力时,教师阻止暴力或作为正当防卫的合理武力行为均不属于体罚。

但文部科学省的数据显示,2002年到2012年的10年间,在日本中小学和特教学校,因体罚被处分的教职人员每年在400人左右。在2012年度,体罚过学生的公立私立学校教师有6721人,被体罚过的学生有14208人。到2014年,因体罚而被处分的公立学校教师共有3953人,较2013年增加了1700人,创1977年以来的最高纪录。其中,殴打形式的体罚占到了60%。

体罚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一些教师分不清什么是惩戒什么是体罚。东京都教育委员会早在2013年9月,就发布过体罚相关指导方针,但教育一线的教师们都觉得该方针“内容晦涩难懂”。此外,这些教师在学生时代都多少受到过体罚,因此认为只要出于对学生好,体罚也无妨。另外,法律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处分较轻。2013年,因酒驾被处分的有68人,其中33人被免职,因猥亵被处分的有205人,其中117人被免职,但因体罚被免职的教师仅占0.08%。

为减少日渐严重的体罚事件,政府做了各种应对:到18岁为止的孩子,可以每日在16点至21点免费拨打专门热线,诉说遇到的烦恼与心情,还开通了公众号直接对谈。此外,政府也在编排一套“脾气管理”课程,要以心理学角度辅导教职员们如何控制脾气。(春辉 吴超群 钟爽)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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