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名誉受损老师诉学校法院:做法不当但不违法
因为没有及时批改学生作业,没有备课教案,广州某英语实验学校的欧老师(化名)被校方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发问卷讨论。欧老师认为校方此举给他的名誉和精神造成极大损害,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案件一审后欧老师败诉。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二审后依然维持了原判,驳回了欧老师的上诉。
欧老师于1997年入职广州某英语实验学校任英语老师。欧老师起诉称:因近两年曾向校长提出过意见和看法,学校对他产生了不满和仇视。2014年5月21日的常规月查中,学校采取提前一天通知其他被抽查到班级的所有老师而唯独不通知他本人的情况下实施检查,并发现欧老师未及时批改作业的情况,对欧老师采取了超常规处罚。
欧老师说,在此过程中,他一直通过正当方式向学校承认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和合理处罚,还向学校写了申诉书。但学校不予理睬,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11日晚上的全体员工大会上,采取陷阱式问卷方式恶意夸大和捏造事实,公开发言并挖掘他工作中的不足。
据法院查明,学校的问卷中提到:“我们在‘教学常规月查’中发现欧老师在备课、批改作业中,有严重违反教学常规的行为,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影响家长对于学校的满意度。”“对于一个普通班全体学生的作业……两个多月没有批改;任教国际班英语没有备课教案,你怎么看待这个教学事故”等内容。
欧老师认为,学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并侮辱了人格尊严,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公开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庭审中,学校辩称,欧老师所提交的问卷调查是欧老师要求学校在全校员工大会上对于他未及时批改作业的情况进行扣罚和公开讨论,且该问卷内容和欧老师没有及时批改作业的事实相符合。学校认为,问卷并没有对欧老师的行为或名誉造成任何侵权和损害。
焦点1:学校做法是否违法?
法院:未超出教学管理范畴
法院一审认为,问卷方式表面上是对学校管理进行民主投票征求意见,实则是对欧老师的通报批评。华某学校未给予欧老师申诉及提异议的机会,对此次事件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但是,法院认为,鉴于该校对欧老师的评价未超出其教学管理的范畴,欧老师也承认其存在作业未及时批改的瑕疵,未准备教案也与国际班的教学特殊情况有关。学校未公然捏造事实,也未对欧老师使用侮辱、诽谤的言辞。而因教学理念不同而存产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工作上的误会,也属于两者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客观事实。
因此,法院认为,学校在其教学管理范畴对欧老师的工作行为作出消极评价,是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范畴,虽处置过程及结果处理不当,但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
焦点2:是否侵害名誉权?
法院:未造成名誉受损事实
法院认为,学校与欧老师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学校有权在正常教学管理范围内对欧老师进行正常管理。
欧老师已在该校工作十七年之久,其他教职人员对欧老师的评价已形成基本的认定,其教学成就不会因一份调查问卷及一次处分而使其他教职人员对欧老师的评价发生大的变更,因此学校发布该调查问卷并没有达到明显降低欧老师社会评价的程度,未造成欧老师名誉权损害的事实。
不过,法院希望学校进行教学管理过程中与教职人员产生分歧时,在处分前应及时告知申诉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使管理更加合理及人性化。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欧老师的全部诉讼请求。欧老师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霞虹 实习生 李琳)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林霞虹 李琳
编辑:苏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