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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花季少年跳楼青春期学生教育引关注

来源:衡阳日报 作者:刘思远 编辑:苏小莉 2014-07-16 09: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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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衡阳站7月11日讯(衡阳日报记者 刘思远) 12岁,本是花季般的年龄。6月14日下午,华新实验中学学生小明(化名)从自家12楼的阳台上一跃而下,用自杀的方式终结了生命。这起悲剧再次给青少年的教育敲响了警钟。
  
  家长反映:
  
  学生犯错,学校停他的课
  
  “儿子平时成绩很好,是学校的特招生,好端端的他不会跳楼。”7月9日,记者在本报采访部接待了小明的母亲刘女士,她认为,事发前学校因小明违反校规而对其作出停课处理,最终导致儿子选择了这条不归路。
  
  “事发前两天,我接到班主任王老师的电话,说让我来学校接孩子回去,要停他的课了。”刘女士说,当天晚上她来到老师办公室,王老师当着她的面对儿子进行了批评教育。批评的内容大致有两点,一是小明晚上就寝时看课外书,看到很晚;二是小明在上自习课时睡觉,“语文老师喊都喊不醒”,要求小明写好保证书,并罚其停课三天。
  
  据刘女士介绍,除了停课,王老师还要求就小明犯错的事情罚款200元。她拿出当晚小明写的保证书,记者看到最后一行写着“两本书50元,看书50元;连续睡觉两节课50元。”
  
  “回去以后,孩子心情很低落6月14日下午,我到厨房去了,突然听到阳台边的玻璃门响了一下,我探出头来,看到他已经冲上阳台爬到栏杆外了”尽管事情已过去20多天了,但回忆起当天的一幕,刘女士依旧悲痛欲绝,她认为,孩子固然有错,但学校的处理方式简单粗暴且不合理,儿子的死与学校有直接关系,“也可能儿子受不了老师当着家长的面批评,不然他不会跳楼。”
  
  那么,学校到底有权对学生进行罚款和停课吗?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先后采访了市教育局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得到的答复都是否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接受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也是学校的义务,学校无权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至于罚款更是没有道理且涉嫌违规。
  
  校方回应:
  
  停课属于正常处罚,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7月10日,记者来到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华新实验中学,只见大门紧锁,经询问门卫得知,学校已经放假,所有学生和老师均已回家。
  
  辗转之下,记者拨通了班主任王老师的电话。得知记者身份后,王老师很谨慎地回答“所有情况都已向学校汇报,有事你可以直接找校长”,并表示在外不方便接受采访,便匆匆结束了谈话。
  
  校长罗树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发后校方对家长反映的情况展开了调查。首先,对小明处以罚款一事他予以坚决否认,称王老师并没有收过这200元钱,学校也没有任何关于罚款处罚的规定。同时,他也坚持认为,既然小明违反了校纪校规,停课属于正常处罚,况且事情发生在周六,小明系在家中自杀,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他还告诉记者,事发多天后,家长多次找学校“讨说法”,甚至占据了校长办公室,对学校正常的秩序造成了影响。“建议学生家长走司法程序,如果法院判决学校和老师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绝不推卸。”
  
  在华兴派出所,所长段正浩告诉记者,事发当天正是该所的民警出警,经过现场勘探和调查,小明确系自杀无疑。至于孩子为什么跳楼,学生家长和校方双方各执一词,目前当地相关部门已经介入,对双方矛盾也正在调处当中。
  
  记者感言:
  
  青少年教育宜疏不宜堵
  
  冰冷的地面、夭折的生命、彻骨的伤痛、无尽的后悔悲剧为何上演?采访中,有不少人认为,现在的孩子太脆弱,他们也许还并没有了解死亡的真正含义,却容易在冲动之下作出不理智行为。
  
  那么,这脆弱是什么导致的?我们能为孩子们做些什么?有心理专家分析认为,初一已步入青春期,有些孩子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想法和个性,对他们的教育宜疏不宜堵。
  
  作为孩子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学校首先应加强对孩子的心理引导。当孩子犯错误时,不能用惩罚作为教育的唯一手段,更不要一味对孩子进行批评,更多要对孩子进行鼓励和支持。
  
  作为孩子的家长,更要及时关注孩子出现的任何异动,发现苗头后立刻进行疏导。采访中,孩子的母亲刘女士也多次表示自己很后悔,“每次老师批评他(小明),我都站在老师那一边,从没想过要站在他的立场去考虑,对于孩子的不满和轻生的念头,没有及时发现和作出反应”
  
  归根结底,还是对青春期孩子的心理缺乏足够的关注。希望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能让人警醒,希望这样的悲剧永远不要再发生!(记者 刘思远)

来源:衡阳日报

作者:刘思远

编辑:苏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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