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老师无资质 场地不合规 监管权责不明晰 谁来保障兴趣班孩子的安全?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孙天骄 编辑:杨雁霞 2024-07-01 10:32:59
时刻新闻
—分享—

近日,一起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老师殴打学员,致其意识不清昏厥,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随着素质教育、体育教育日益受到家长重视,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中不少是运动类,因训练不当导致的扭伤乃至“下腰瘫”(因下腰导致瘫痪)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培训机构老师体罚、殴打学员的事件也不时见诸报端。

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授课过程中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何在?实践中机构的资质、老师、场地等是否存在问题?该如何保障未成年人上兴趣班时的安全?带着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展开了调查采访。

技能证书水分较大

培训场地选择随意

前不久,山东东营的一名家长反映,其5岁半的儿子在幼儿园延时课上被轮滑教练打了,回家后屁股上有明显淤青,髋关节与颅脑检查显示有多处损伤。监控视频显示,孩子在滑轮滑时摔倒,教练上前抓起孩子并脱下其裤子打屁股;孩子倒在地上爬起来后,教练又踢了其轮滑鞋,并用手打了其头部。

经了解,轮滑教练并非园内老师,而是当地一家轮滑俱乐部的员工,幼儿园与轮滑俱乐部签了合同,由俱乐部派人教孩子轮滑。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最近几年,媒体报道了多起孩子在培训机构练习舞蹈导致“下腰瘫”引发的纠纷。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公布的一项数据显示,2005年至2022年,我国“下腰瘫”的孩子超过1000人。相关专家介绍,“下腰瘫”发病年龄主要集中在3岁至10岁,70%的病例为完全性损伤,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

2022年1月,四川广安年仅5岁的女孩小雨在上舞蹈班时腿部剧痛无法行走,后在医院诊断为“松弛性截瘫”。经司法鉴定,小雨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其“脊髓损伤”属物理性损伤,与舞蹈学习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为完全因果关系。事后,法院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小雨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0多万元。

采访中,不少家长提出,一些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及其老师的资质存在问题,比如老师没有相关资质、不具备安全知识储备,机构场地、器材配置不合规等。

北京市朝阳区乔女士有一个8岁的女儿,去年报了位于家附近的一个舞蹈班。因为孩子之前没有基础训练,体能条件相对一般,加之此前了解过一些舞蹈班训练不当致孩子受伤的新闻,乔女士在报名交费时特意叮嘱老师,报班主要是为了让孩子锻炼身体,不过度追求柔软度和难度动作,“我们不下腰”。

不承想,上了不到两个月的课,孩子有一天后脑勺带着肿包回来了,说老师让全班下腰但没有贴身指导,孩子整个人撑不住后脑勺着地磕到了。原来,在乔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老师已经让孩子做了两周的下腰动作。

“一方面,我明确交代了我家孩子不练下腰;另一方面,我家孩子是初学者,本身力量和技巧就差一些,同一个班里,有的同学从小就接触舞蹈训练,放在一起教,完全没有考虑个体差异性,我认为这很不合理,老师很不专业,训练安全性也难以保障。”乔女士说。

记者在某招聘网站上搜索“少儿舞蹈教练”“少儿武术教练”“儿童轮滑教练”等招聘信息,咨询相关招聘人员发现,大部分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招聘教练时,在资质关上卡得并不严。例如,北京西城某体育培训机构,其招聘轮滑教练,有体育、师范院校教育背景的高中以上学历者均可应聘。记者询问没有相关资质是否可以应聘时,对方回复称“主要是会销售,能卖课”。

根据相关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具体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明确)或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实践中,相关从业人员多以具备前者专业技能证书为主。

而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文体类专业技能证书考试很“水”。以舞蹈培训为例,从事舞蹈培训的资格证书并没有全国统考版本,而是由一些舞蹈院校、行业组织自行设定考试规则并颁发证书。

记者在社交平台上看到,一些从事舞蹈培训的人士或考级机构发出的相关从业证书就有××促进会舞蹈培训师职业认证证书、××协会舞蹈考级教师资格证书、××学院舞蹈考级教师资格证书等多种。记者咨询后发现,上述证书获取难度并不大,有些考证机构甚至承诺“给钱拿证”。

有机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考试内容包括笔试和视频,笔试即舞蹈理论知识作答,之后要上传一段自己的舞蹈视频,交纳报名费1500元到2500元不等,30天后基本就能拿证。

除老师资质外,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本身的合规问题也被不少家长诟病:一些机构在公园甚至小区随便找块地就当作培训场地。北京市民刘女士在家附近的公园散步时不止一次看到培训机构的教练领着几个孩子在空地上做锻炼。“就是普通的水泥地,孩子们又跑又跳的,不伤膝盖吗?”

根据相关规定,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近年来,各地也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质作了细化规定。从相关规定来看,合规校外培训机构须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并每年通过年检,“证”指办学许可证,“照”指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一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并没有做到证照齐全。社交平台上,记者检索“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证书”发现,有相关机构晒出自己取得的办学证书,评论区却有不少人称“没必要”“办了之后会有一堆麻烦事”“执法人员催我办我没办,后面也没处罚”。还有人发文称“把营业执照挂在显著位置,基本就能应对检查”。

安全风险监管不力

培训质量参差不齐

为什么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安全问题频发?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周详告诉记者,很多校外培训机构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足。保障学员安全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导致一些培训机构不愿意增加预防意外伤害的投入或者人员。同时,校外培训机构的场地一般在大型商场,其场地属性也导致安全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性,难以提供及时救治意外伤害的条件。另外,少数老师、培训人员不遵守业务规范,错误操作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认为,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安全问题频发主要与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和教学方法缺乏规范指南、应急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以及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风险监管不力等因素有关。

她指出,各省市对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等不同模式,对从业人员职业资质和从业经历的管理和审查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另外,部分校外培训教学人员在教学方法、培训内容等方面不够科学,未能根据学员个人身体状况而采取不同措施,甚至出现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培训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机制也不完善甚至未建立,既未对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充分审查,也未对其进行教育教学方法以及风险应对的培训,同时也未能根据培训特征对家长及时、充分进行风险提示。

“此外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存在不足。实践中存在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职业资质与所授课程不符、伪造职业资质证书或虚假宣传学历、证书等行为。部分培训机构以家长培训、节目编排服务等形式进行隐形培训以逃避监管,培训质量参差不齐,只追求营利而忽视了教育公益属性。”姚金菊说。

记者注意到,各地相关部门会不定时发布一批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对符合或不符合当地办学标准的机构予以公示。但在受访专家看来,这种公示与实际机构运营情况相比有一定的滞后性,即一些不合规机构往往要运作一段时间后甚至出了安全问题后,才被列入“黑名单”,进行相应处罚,其间可能已有一大批学生受到影响。

周详认为,监管的滞后性与校外培训机构的灵活性并存的现象反映了校外培训监管并非一个纯粹的政府管理行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目前,政府对非学科类培训的监管主要采用预防与事后监管的模式,通过守底线和持续倡导的方式来普及全社会对非学科培训本身的认知,从而提升监管的效率。在政府积极作为的同时,家长应主动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安全、环境等进行实地考察,如果符合规定,可以自主选择,如果存在疑问或者明显存在问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的良好局面。

姚金菊说,教育部推出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供家长查询选择。应进一步强化该平台的应用程度,推动已审批机构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强化年审工作,对未纳入平台的机构责令限期纳入;对拒不纳入、逃避监管的机构,需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中拟聘用从业人员准入违法犯罪记录核查、场地消防安全准入审核等环节,对于严格审查教学人员资质水平和机构的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当前仍有较多培训机构未纳入该平台统一管理,监管部门对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准入和审查仍须进一步严格把控,从源头防范因从业人员资质不符引发的安全事件。”姚金菊说,此外,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等信用监管机制也有待完善。

“对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权责不明晰、执法力量不足。目前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主体职权交叉、监管力度有限等问题,实践中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的区分标准不清晰、执法队伍专业性不足等问题制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效,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仍存在。”姚金菊说。

明确市场准入标准

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受访专家指出,目前对于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规定主要见于2022年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相关文件还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等四部门共同发出的《关于防范校外培训安全问题的温馨提示》等。此外,实践中对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可参照适用的法律还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

姚金菊认为,现有相关立法效力层级较低、缺乏细化标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规定主要适用对象为民办学校,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只能参照相关条款执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执法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提供了依据,但有关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专项法律规范仍以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工作文件为主,存在法律规范层级较低、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缺乏细化标准等问题。

“现有法律规范对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主体、办学行为、培训材料、教学内容等方面缺乏统一明晰的规范,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主体、资质条件和培训内容均存在差异,造成了校外培训机构资质混乱、参差不齐等现象。”姚金菊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需要更具针对性的法律规范。现有规范层级较低,行政执法缺乏更为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在教育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可以适当考虑将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及准入标准、人员资质、安全保障等问题予以规范,为校外培训机构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认为,法律层级低、规定不具体等固然是造成一些安全问题频现的原因之一,且确有持续完善的空间,但当务之急在于不折不扣、逐项落实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已相继规定了从业禁止、入职查询、强制报告等制度,如果能充分落实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参与校外非学科类培训将起到重要作用。

姚金菊建议,明晰培训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质标准。在有关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规范制定过程中,应考虑进一步明确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标准,进行分级分类精确设定,以化解实践中各地各类培训机构准入标准不一的局面;完善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

姚金菊还提到,应理顺各方权责关系,完善追责机制。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处罚规定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缺乏有关校外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从业资格、培训过程等全过程全方位规范的专项立法,应借教育法典编纂之机,全面理顺各方权责关系,同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培训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出现安全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落实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追责制度,保护学员合法权益。

“学生安全无小事。”周详建议,需要从机构运行的角度提升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意识,积极作为,从设备、设施、装修等方面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培训机构和管理人员要提升防范意外的意识和提升安全救护的技能,防止教师不当行为给学生带来伤害,较大的机构应当配足配齐医护和急救人员,准备应急处理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还需要增强家长的安全观念,积极投保意外险,充分保障学生校外安全。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不遗余力地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等推进法治教育和宣传。特别是对于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明晰法律红线,共同筑牢安全防线。”张鸿巍对记者说。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孙天骄

编辑:杨雁霞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教育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