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
《通知》指出,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
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物价指数涨幅,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调整时应当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通知》指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上述费用外,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省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根据“同城同价”原则,其学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核批的同等级同类学校收费标准。
《通知》也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进行了明确。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民办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杨斯涵 黄京 余蓉
编辑:刘经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