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子用假钞骗老人
李凯、王晓兵、朱晓东三人是同学,家住丰都县。去年1月14日下午放学后,李凯提出自己家中有100元假币,希望王晓兵、朱晓东和他一起把假币用出去。
为此,三人还进行了分工:朱晓东使用假钞,王晓兵用电动车接应,李凯在自家楼下等候。
他们选中了一家小店,因为这家店只有66岁的游芳一个人在,风险较低。
老人追赶途中摔亡
朱晓东走进游芳的店面后,提出买一条10元钱一包的香烟,刚好100元,不用找零。
游芳店里没有这么多香烟,还专程到邻居的店铺借了一条香烟。为了感谢朱晓东照顾生意,她还赠送给他一些糖果。
朱晓东接过香烟,扔下100元假币就跑出了店面。游芳接过钱一看,才发现是假币,她立即意识到这是个圈套。此时,已经等不及的李凯前来查看,游芳一把拉住李凯,让他把朱晓东找回来。
与此同时,游芳还电话通知了儿子,让他马上赶来处理。李凯慌了,他拍打游芳的手挣脱并逃离店面。
游芳随后追了出来。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她不慎摔进了公路边的沟里,最后因重型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三个孩子的家长先期支付了赔偿费用10万元。
三个家庭共同担责六成
去年1月29日,游芳的家属将三个孩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日前,重庆三中院二审认为,李凯等三人经协商、分工后由朱晓东出面使用假币,向游芳购买了香烟,游芳发现系假币后,在追赶李凯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尽管李凯等三人未直接对游芳的生命健康实施侵权行为,但其三人的违法行为与游芳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游芳系年满66周岁的老人,其在发现被骗后采取追赶的方式进行自助,与其年龄及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在追赶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不慎摔倒受伤,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根据本案实际,酌定李凯等三人承担60%的责任,游芳自行承担40%的责任,合情合理。
本案中,虽然游芳是在追赶李凯的过程中摔倒受伤,但使用假币的行为是李凯等三人共同商定,且进行了分工,三人对该违法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其各自的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故应认定三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判决结果核算,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总计24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陈翔
编辑:杨烊 实习生:胡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