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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特教教师不得歧视讽刺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来源:中国网 编辑:苏小莉 2015-09-02 10: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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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9月2日讯 教育部网站日前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该项标准要求,特殊教育教师要关爱学生,将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本标准是国家对合格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该项标准包括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等4项基本理念。基本内容包括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大方面。
  
  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公平公正,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尊重学生权益,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特殊教育教学规律,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最大限度地开发潜能、补偿缺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和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将学科知识、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突出特殊教育实践能力;研究学生,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提升特殊教育教学的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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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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