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不得私自改装,报废校车标识30日内消除
办法(草案)提出,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应当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校车。确需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专用校车还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校车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加设车窗栏杆,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或者其他妨碍视线的材料。每辆校车应当发给两块校车标牌,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变更的,应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拆除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有校车外观标识应当在30日内消除。
晚10时后不得接送学生,无随车照管人员不得放行
办法(草案)要求,学校应当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监护人。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全程监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应当遵守有关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校车不得在22:00至次日凌晨6:00时间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
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组织学生上、下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应当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等。
校车发车前,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无随车照管人员的;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驾驶人疲劳驾驶的;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超过核载人数的;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其他载客汽车,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2020年3月31日。办法施行后,新购置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相关链接
3种方式提意见
即日起至8月25日,可通过信函(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杨志华;邮编:410004)、电话或传真(0731-89990715)及电子邮件(teety4433@163.com)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意见。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敏
编辑:苏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