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培训机构人员薪酬不得高于当地教育行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费外不得另行收费……11月16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如何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如何规范收费行为等,作出了明确要求。《通知》自2021年11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通知》指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要具体按不同班型、课程时长进行分类制定。其中班型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标准课程时长是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基准收费标准以“元/课时·人次”为计量单位进行核算。根据实际情况,收费标准可有一定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同学科、不同学段的成本差异可在允许的浮动范围内调整解决。
“学科类校外培训要坚持公益属性,充分掌握当地培训机构数量、规模类型、课时数量、教师数量、经营收入、成本、原收费标准、培训人次等情况。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依法严厉查处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价格欺诈等行为
根据《通知》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提前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任何(包括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每年6月底前,培训机构须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给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同时要切实发挥好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除此之外,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培训机构人员薪酬不得明显高于当地教育行业人员平均工资
《通知》提出,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培训成本具体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应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不超过学科类培训收入的3%,据实核算。要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
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另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科类培训收费试行标准,同时加强对学科类培训市场情况的跟踪监测,待市场情况稳定后,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政策。
高中阶段收费参照执行
《通知》指出,学科类校外培训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
为落实国家要求,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在省教育厅登记注册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在本地区登记注册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