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社会关注的“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7月10日上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判,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常太(化名)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当庭表示上诉。
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寻衅滋事的定罪和判决力度上看,这样的判决亦不算轻,相信是综合了一系列因素得出的。
被告表示上诉,该案的最终结果为何,依然有待观察。该案作为一起打人事件,在舆论场获得远超一般案件的关注度。这种关注,来自于复杂案情本身,让一些人难以恩怨分明地选择一种道德站位。“小时候你对我凶”与“长大后我就扇了你”,有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前置暴力,是数十年后报复行为的源头,这种伏脉千里的关联,是令一些人五味杂陈的原因所在。
但毫无疑问的是,舆论热议传递了一个导向,暴力是不能被接受的。无论是当初课堂上师生之间的权力结构,抑或是20年后此消彼长的力量对比,暴力都是其中最令人厌恶的一幕。暴力具有相当的延展性,我们可以看到暴力可以“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同时也不难理解暴力是如何在20年的时间里,伤害了正常心智,催生出以暴制暴的行为模式。从这个角度看,案件判决其实并不意味着反思止歇。
一方面,舆论理当对殴打教师作出谴责,以肌肉强弱为基础的冤冤相报,除了挫伤师道尊严之外,也必然破坏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也需要严肃对待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问题,无论情感上是否愿意接受,曾经生活在暴力之下的青少年,他们的心智可能出现问题,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
在数十年之后,曾接受过这种暴力“教育”的学生,是否还能够与这种过往和解,并涵养出正常的行为规范,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如果不能在源头上厘清这些问题,并进而形成公共层面的反思,那么是否还会出现“X年后反削”,仍是未定之数。从舆论场上的反馈看,表示少年时也曾有过类似遭遇的网民并不少,这种普遍性,也让该案有了更大的探讨价值。
我们也能看到,在20年前的语境下,青少年保护、校园环境规制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悬空的,这也应当成为今天的镜鉴。在任何力量对比不对等的情形下,都必须严格防范“力量”演变成暴力,唯有机制层面的规训,才能消弭这种丛林法则式的互害。今天的青少年,理当生活在一种怎样的环境中,该案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