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告别“终身制”

来源:湖南教育新闻网 作者:王昱 编辑:杨烊 实习生:胡晓春 2016-03-29 09:11:25
时刻新闻
—分享—

  湖南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王昱)近日,省教育厅发布《湖南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根据《方案》,我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将告别“终身制”实行动态调整 ,以此促进学位授予单位主动调整学位授权,激发办学活力,推动学位点建设与产业发展、社会就业需求、科技发展前沿趋势相衔接,实现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

  根据《方案》,自2016年起,我省须组织本省范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包括国防科技大学)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

  《方案》规定,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省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省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于当年6月10日前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省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的须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

  附:湖南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精神,自2016年起,我省须组织本省范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包括国防科技大学)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促进学位授予单位主动调整学位授权,激发办学活力,推动学位点建设与产业发展、社会就业需求、科技发展前沿趋势相衔接,实现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落实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学科设置的自主权和省学位委员会的区域统筹权,通过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优化学位授权点存量结构,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对接的学位授权体系。强化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推动研究生教育更好地服务需求和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引导,服务需求。全面深入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人才培养需求,立足区域内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布局情况,统筹引导全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优化学位授权结构,使全省学位授权体系建设适应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要求和我省“四化两型”建设需求,适应高校争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发展需求。

  (二)质量优先,特色发展。学位授权动态调整工作,要以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为前提,引导和鼓励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点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提升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和资源配置机制。支持和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着力打造新兴学科和特色学科,调整优化学科结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坚持标准,有序推进。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达不到合格评估标准或不符合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点;支持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发展潜能明显、有利于优化结构的学位授权点;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招生困难、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公正规范进行。

  三、调整范围

  本方案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包括以下范围:

  (一)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含撤销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二)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NextPage]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三)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四)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五)省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四、调整程序及要求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

  1.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工作的总体部署及要求,结合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2.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3年内自主调整中增列。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通过本动态调整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3.学位授予单位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必须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更高的条件或要求。

  4.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外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位授予单位须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于当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省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

  1.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省学位委员会可每年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组织一次学位授权点增列工作,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2.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省里通知要求于当年5月30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3.省学位委员会于当年6月10日前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省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4.省学位委员会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于当年6月底前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在经过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其他

  1.按本动态调整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按本动态调整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3.按本动态调整办法增列下列种类学位授权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增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和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并至少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并有至少一所附属医院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2)增列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按有关规定经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方可决定增列。

  (3)新增军事学门类授权学科及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4)新增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全国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来源:湖南教育新闻网

作者:王昱

编辑:杨烊 实习生:胡晓春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教育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