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人社厅联合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院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作用,推动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促进院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通知》提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院校满足6项条件,可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申请,中央在湘和省属院校可按有关规定向湖南省人社厅申请,审核通过后报人社部备案。备案成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院校,可根据自身评价能力和实际需求,面向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根据《通知》,技能人才评价分为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其中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分为五级。院校对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对于将《国家职业标准》与教学内容相结合的职业(工种)、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可等同于理论知识考试成绩。院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院校职业技能比赛获奖的,可按相关规定直接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