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可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申请工伤认定吗?

2019-08-19 10:06:57 工人日报 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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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毕业的学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这工伤咋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作数吗?近日,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给记者提供了这样一个认定劳动合同关系的案例。

肖顺(化名)是某职业学院的在校学生,2016年2月,他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7日止。2016年4月21日,肖顺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交警部门认定,本人无责任。当年7月1日肖顺毕业,8月,他向劳动部门提出了认定工伤申请。同时,他曾就职的某建筑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2016年9月20日,当地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肖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毕业,属于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肖顺不服,提起诉讼,以“法律并没有规定在校学生不可以外出打工,不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的裁决是错误的”为由,要求确认自己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送达给双方后,肖顺继续提出工伤鉴定。经鉴定,肖顺属于工伤,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肖顺相应的工伤待遇。

“肖顺在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8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不是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王雨琦说,“并且,肖顺所在的学校也在放假期间要求学生外出参加社会实践学习,并向社会推荐即将毕业的学生。故肖顺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

王雨琦介绍,建筑公司在与肖顺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对肖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肖顺并没有任何的隐瞒。订立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王雨琦解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本案肖顺作为行将毕业的大学生,根据学校的推荐实施应聘就业活动,并到被告企业工作,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因此,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肖顺不符合就业条件,继而确认《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不当,应予纠正。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肖顺与某建筑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已年满21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肖顺虽尚未从职业技术学院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成为普通劳动者。”王雨琦说,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柳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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